(宋才發,1953年生, 湖北省武穴市人。法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法學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少數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民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歷任華中師範大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中央民族大學學術委員會秘書長、法學院院長兼民族法學研究所所長,中央民族大學科研處處長兼學校「211工程」辦公室主任等職。社會兼職有教育部法律專家顧問組成員、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西部大開發法律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評審專家,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鑒定專家,國家出版基金委員會評審專家,國家「百千萬人才」評審專家,教育部「長江學者」評審專家等。被廣西民族大學特聘為「相思湖講習教授」、博士生導師;貴州民族大學特聘教授、民族法學團隊領銜人、博士生導師;被聘為國家發改委「中宏網」中宏觀察家等。)
《華訊社》在「全國兩會」隆重召開和《鄉村振興促進法》實施一週年之際,作為《鄉村振興促進法》解讀人的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宋才發教授,應邀就有關話題接受專訪。
一、中共中央提出的共同富裕目標對鄉村振興有何重大意義?
共同富裕的本質特徵是全體人民共享美好生活。社會主義的本質是消滅剝削、消滅壓迫,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本質特徵,就是讓全體人民共享幸福美好生活。在社會主義新時代新的新發展階段,唯有通過高質量發展,才能補齊民生保障存在的短板,有效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滿足其對幸福美好生活的需要。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標,既是中國共產黨向中國人民立下的社會契約,也是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所在。
中國所走的共同富裕道路,是一條「普遍達到生活富足」的中國式現代化道路,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徵。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規劃到2035年,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全體人民富裕生活邁上新台階,共同富裕的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共同富裕的政策體系基本健全。「從2035年到本世紀中葉,在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基礎上,再奮鬥15年,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即是說到2050年的時候,我國城鄉差距消失、區域差距顯著縮小,全體人民富裕生活水平達到新的層次,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標基本實現。中國共產黨自成立那天起,就自覺地履行「讓人民過上好日子、實現共同富裕」的歷史重任,成功地創造了人類文明新形態。
中國的共同富裕不僅有別於西方發達國家的福利制度,而且有別於整個西方世界的現代化體系。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九大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加快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任務是:到2020年,鄉村振興取得重要進展,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鄉村振興取得決定性進展,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農業結構得到根本性改善,農民就業質量顯著提高,相對貧困進一步緩解,共同富裕邁出堅實步伐;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鄉風文明達到新高度,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農村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宜居鄉村基本實現。民族要復興,鄉村必振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進入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新徵程,‘三農’工作重心已歷史性轉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各級黨委要扛起政治責任,落實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方針,以更大力度推動鄉村振興。」這就要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按照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的要求,圍繞農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一件事情接著一件事情辦,一年接著一年乾,把鄉村建設成為幸福美麗新家園。
必須以更大的力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2022年應該怎麼乾?中央一號文件聚焦重點任務,對扎實有序推進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做出了全面部署,落實鄉村振興為農民而興、鄉村建設為農民而建的目標要求。黨中央強調要壓緊壓實工作責任,制定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開展省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完善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把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落到實處。要建立健全推進機制,開展「百縣千鄉萬村」鄉村振興示範創建,深入推進「萬企興萬村」行動,建立鄉村振興表彰激勵制度,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鄉村振興的良好氛圍。要完善鄉村振興領導體制機制,強化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三農」工作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等職能作用,把黨管農村工作的政治優勢進一步轉化為推動鄉村全面振興的強大動力。破解鄉村發展困境,關鍵在於提升鄉村建設的質量,鄉村建設要兼顧「硬件」與「軟件」,這是實現農業農村農民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鄉村建設要統籌發展戰略,既要自上而下順應發展規律,合理確定村莊佈局,不超越發展階段盲目建設,明確建設時序,堅持數量服從質量、進度服從實效,求好不求快;又要自下而上立足鄉村現有基礎,因村制宜、因需制宜,注重現代生活和傳統風貌的結合,注意避免在「空心村」的無效投入,不搞大拆大建,防止「千村一面」,更要防範村級債務風險。各地區各部門要對照要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結合各自實際加快構建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開展農村重點領域風險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要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強化舉措,確保各項政策落地見效,努力推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取得新進展、農業農村現代化邁出新步伐,讓越來越多的村莊實現產業旺、環境美、農民富。
二、共同富裕目標在《鄉村振興促進法》中有哪些具體體現?
為實現共同富裕目標國家實施《鄉村振興促進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共同富裕。鄉村振興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幹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2)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3)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動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4)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鄉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5)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順應村莊發展規律,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推進。
要在鄉村振興的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鄉村振興促進法》所要達到和實現的共同富裕,就是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強調的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這是「全體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要分階段促進共同富裕。要鼓勵勤勞創新致富,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強發展能力創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條件,暢通向上流動通道,給更多人創造致富機會,形成人人參與的發展環境。」我國所走的這條「共同富裕」道路,絕對不是什麼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的「輪回」,絕對不會再走「吃大鍋飯」的平均主義老路,也絕對不是要搞什麼「殺富濟貧」式的運動。在實施鄉村振興的整個歷史進程中,必須嚴格按照《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規定,尊重人民意願、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只有真正做到「人人參與」,才可能實現「共同分享」,才能從「共建共享」走向「共同富裕」。因此,《鄉村振興促進法》體現了共同富裕的本質要求。共同富裕理念是《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價值體現,應當用法治保障的方式和手段,促使鄉村振興在高質量發展中實現共同富裕,讓人民群眾徹底擺脫貧困狀態、過上共同富裕的幸福生活。在「十四五」規劃實施期間,要進一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在高質量發展進程中推動和促進共同富裕;要繼續堅持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不動搖,採取「先富帶後富、幫後富,重點鼓勵辛勤勞動、合法經營、敢於創業的致富帶頭人」。我國社會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增加公民的合法收入和財富積累,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是新時代憲法的基本要求,這就決定了我們只能通過「先富帶後富、幫後富」的路徑,通過補齊社會弱勢群體「短板」來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絕對不能也不會通過「削平」先富起來這部分群體的財富來實現共同富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與共同富裕目標實現,兩者在其共同點、出發點和落腳點上是一脈相承的。總之,《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實施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標誌著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三、《鄉村振興促進法》如何為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提供法治保障?
《鄉村振興促進法》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遵循。《鄉村振興促進法》的本質,就是要徹底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把農民群眾從千百年來的貧瘠生活中解救出來,促使他們走上共同富裕的幸福道路,為中國式現代化的如期實現奠定厚實的基礎。要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全面貫徹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要進一步加大公共財政支出用於民生保障的力度,完善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更有成效地發揮政府的引領作用;要進一步激活鄉村發展的內生動力、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動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在「十四五」期間落實和實施鄉村振興促進法,有利於提升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政策措施落實生效,為鄉村優先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是‘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的一項關係我國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任務,需要從全局高度準確把握和積極推進。」中國經濟當下的發展態勢和未來走向,正在由「高速度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統統聚焦到了發展質量上,因而新發展階段的突出任務和核心問題,是如何實現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在競爭無比激烈的世界貿易市場上,沒有質量無異於失去市場、就會血本無歸。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鄉村振興促進法》要保障共同富裕目標的如期實現。「要塑造我國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重視以國際循環提升國內大循環效率和水平,改善我國生產要素質量和配置水平,推動我國產業轉型升級。」
《鄉村振興促進法》促進鄉村高質量發展。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標誌著實現共同富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將因之而轉變為新的發展階段。這個新階段是由經濟社會新的發展事實、國內外環境和條件諸多因素共同決定的,當下和未來的發展不能繼續走傳統發展的老路,必須通過實施《鄉村振興促進法》,走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道路。
共同富裕首要的和關鍵的問題是必須「富裕」,要通過實施新發展思維、新發展理念、新發展路徑,帶動農村不同收入群體走共同發展道路,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中國的現代化是遵循高質量發展規律的現代化,要堅持創新發展理念,實現質量和效益有機統一,堅持共享發展理念,堅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依靠自身能力實現技術崛起,是衡量是否具備實現共同富裕條件的堅實基礎和關鍵要素。不臥薪嘗膽地解決一些關鍵核心技術「卡脖子」問題,就無法實現靠自身實現技術崛起,就無法使中華民族永遠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未來國內市場拓展的空間還很大,「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受供給約束、體制和政策約束等影響,內需潛力還沒有充分釋放出來。」「擴大內需應採取的政策措施,不僅包括一些短期性的刺激國內需求的措施,而且應該更多著眼長遠,採取一些根本性措施,充分釋放國內需求潛力,建設強大國內市場」。要繼續擴大政府對農村農業的投資力度,進一步處理好投資與消費的合理關係,形成需求牽引供給、供給創造需求的平衡機制。在加快補齊農業投資短板的同時,促進民間和多元投資持續增長。在新階段、新發展理念的指引下,不斷提升國內國際雙向投資水平,推動鄉村振興需要的國內國際產業鏈、供應鏈暢通無阻。
「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證。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鄉村治理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國家治理法治化,更不可能有國家治理現代化,鄉村基層社會治理是治國安邦的深厚根基。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的目標任務,為創新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提供了科學依據和基本遵循。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是執政黨在新時代對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頂層設計,是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體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是實現鄉村善治的有效途徑,鄉村法治化建設需要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三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各有其獨立的內涵,三者共同服務於鄉村治理體系,它們之間是互為依存、相輔相成的關係。三者在鄉村治理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和主要功能為:「自治」是鄉村治理體系的主幹內容,「法治」是鄉村治理體系的保障底線,「德治」是鄉村治理體系的輔助工具。傳統的鄉土社會在本質上是一個循環往復的社會,其循環往復的根據就在於它通過一種習俗性的生活維繫得以保存和傳承下去。社會主義法治是實施鄉村振興和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根本依託,是人民群眾過上美好生活的根本保障。《鄉村振興促進法》賦予各級政府組織實施鄉村振興的職責和權限,規定所有參與鄉村振興實踐主體的活動範圍和所應擔負的責任,明晰了鄉村治理和鄉村建設的組織者和領導者的權限和職責範圍,以權力清單的方式規範了具體的目標責任以及考核評價制度、獎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該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依法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黨的農村基層組織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要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並接受村民監督。
